陈某和蒋某都是扬州某学院大学生,2005年11月11日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后,虽然有多次开房行为,但一直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。2006年5月24日,陈某将蒋某带至扬州一家健身馆,准备与蒋某发生“实质性关系”,在遭到拒绝后,陈某强行猥亵蒋某,蒋某极力反抗未果。事情发生后,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让蒋某在医院妇产科做了检查,检查结果为处女膜裂伤。经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侦查,陈某以涉嫌强奸罪被移送审查起诉。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。对此,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精神损失费。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,这是一起侵害贞操权的纠纷。维扬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成谷信说,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,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。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,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、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、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4个要件。在这起纠纷中,陈某主观上具有和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的意图,在遭到蒋某的拒绝后,又产生了捅破蒋某 处女膜再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,造成蒋某处女膜裂伤的后果。陈某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,并导致蒋某处女膜裂伤的损害后果,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。因此,法院结合陈某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陈某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,酌定陈某给予蒋某精神抚慰金1.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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